6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得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事例。一事例显现,胡某在网络店肆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被奉告该手提包不支撑七日无理由退货。最高法表明,人民法院结合详细的产品类型、退货对产品价值的影响等要素归纳考虑,认定案涉产品不归于不宜退货景象,故不予支撑运营者回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充沛保证了顾客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保护商场诚信。
据介绍,胡某在韩某运营的网络店肆中购买一款手提包。购买时,店肆页面显现该手提包不支撑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肆恳求无理由退货,被韩某回绝,回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撑七日无理由退货,而且此事项在胡某购物时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韩某承当退货退款职责。
审理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根据产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承认不宜退货的产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尽管韩某在产品概况标示了不支撑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阐明该手提包性质归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产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运营者形成重大损失。
故该手提包不归于前述法令条文规则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撑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令约束力。终究判定:韩某交还货款,一起胡某交还该手提包。
顾客使用互联网在线购买产品时,一般没有办法进行实际体会,其对产品的挑选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依赖于运营者对产品的介绍和展现。当顾客购买产品后,可能会觉得不符合预期或不满足需求。为此,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则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准则,赋予消费的人在恰当期间内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习惯在线消费的特色和需求。
此外,关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产品,尽管运营者能够依法与顾客约好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恣意扩大范围。本案中,该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货,人民法院未支撑运营者回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行为,有助于保证顾客退货的法定权力,提振顾客决心和安全感,让我们顾客“敢消费”“愿消费”“定心消费”。